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标准化定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