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被许可人在未划入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冰川周边区域从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砂、采矿、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活动,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减少对冰川不利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