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未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冰川周边区域,从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以及采砂、采矿、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活动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许可、取水许可、采伐许可等相关事项时,应当加强对冰川周边区域建设和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冰川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被许可人采取措施消除、减少对冰川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