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和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和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组织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和经费按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和经费由本级工会组织在上一级工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清算,扣除有关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