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