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