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