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