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