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五条已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