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