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体活动;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七)为业主提供水、电、气维修等便民有偿服务;

(八)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