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