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