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