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