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