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单位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