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