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铁路护路巡防管理,合理配置护路巡防力量,做好铁路沿线和站场巡查、检查、监控、排险等工作,配合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处理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