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