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