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