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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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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废止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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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