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应登记而故意登记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