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驰名商标,应当从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