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