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禁止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