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