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