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选定中标人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