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