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