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