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报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环境影响后评价。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