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补充录入本单位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修改后的专业图等档案信息资料,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报送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录入要求。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