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