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朝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鉴定:

(一)朝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二)朝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朝医医疗、教育、科研、朝药生产机构的评审;

(四)朝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五)其他需要评审、鉴定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