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