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木耳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黑木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黑木耳产业布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