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