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