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