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