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