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