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