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