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遵守应急措施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人落实管控要求。

物业服务人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