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车位、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季度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规划车位、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规划车位、车库不足的,可以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业主共有的车位。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车辆集中充电设施或者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不足的,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增设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增设车位、车辆集中充电设施等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