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需要了解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等级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