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